未登记质押不是优先一般债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抵押未办理登记的,属于普通的债权,不能优于一般债权受偿。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规定,登记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未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质押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如果质押没有登记,那么质押的成立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可能会影响质押权的实现和维护。
如果质押物是动产,一般来说,在质押合同成立时质押物就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但如果未登记,第三人就难以知道该质权是否存在,导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