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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023-08-1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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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确认民事主体在自由范围内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是法律性质,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及选择主体的限制。

  一、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则,是指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

  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 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

  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保证每“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是什么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

意思自治

  三、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特点有哪些

  1.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协同。

  2.意思自治与不真实意思之禁止的协同。

  3.意思自治与法律补充相协同。

  4.意思自治与责任负担相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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