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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2022-09-0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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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二者的启动前提条件不同,二者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不同。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别大致包括三类,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类,这三者也是建设工程一般会涉及的合同。

  一、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诉讼仲裁的区别如下:

  1.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找法网提醒,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能诉讼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2.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而诉讼受理各类案件。

  3.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别

  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类别: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筑工程合同

  三、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性

  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特性: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

  3.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因选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不同,施工技术条件不同,建筑安装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等诸多因索的影响,导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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