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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2023-08-2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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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体现在担保标的不同、成立要件不同、担保的机制不同三个方面。抵押权的特征即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本质上是价值权,另外,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其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权利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下列几项:

  1.担保标的不同

  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找法网提醒,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质权与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需要遵循如下规则: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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