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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的概念,实践合同的基本特征

2022-08-1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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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合同的概念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基本特征是,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一、实践合同的概念

  实践合同的概念: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生效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找法网提醒您,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

  二、实践合同的基本特征

  实践合同的基本特征是: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实践合同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是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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