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顶层住房只有通过我家才能进入露台是公用露台吗

房产纠纷
2024-04-29 16:32:1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属于公共面积,只是其他业主使用不方便,只有你家可以使用。
  • 属于公共面积,只是其他业主使用不方便,只有你家可以使用。
  • 您好,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维护自身。
  • 物权法中关于露台的规定是:露台属于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还需要看的就是露台的使用权,主要的就是要查看露台是否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为业主共有的,那么无论是否搭建成阳台或是房屋,则都是属于违建行为;而如果露台是为业主的私人所有,那就需要根据到相关的条约当中的规定,再查看到是否有禁止搭建的条款。
  • 法律分析:物权法中关于露台的规定是:露台属于该单元居民的公共设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搭建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吗
房产纠纷 5395
别墅楼顶建阳光房是否属于违建
建筑工程 2210
拆除违法建筑是否进行补偿
违章建筑拆迁 276
拆除违法建筑是否进行补偿
农村自家阳台上建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房屋拆迁疑问解答 1225
农村自家阳台上建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317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228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164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1500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124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119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