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
1.行为人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变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看客观方面是否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且这个危害并不要求是现实性的危害,只要"足以造成"即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要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很重要。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肇事罪的单纯的过失犯,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即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