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在实践中,如果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搬迁可适用此条规定。对于跨省市的工作调动,一般认为属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4.若双方未协商一致由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计算。
1.每满一年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对于因工作地点跨省调动而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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