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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流程

2022-04-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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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有的企业经营的好,未来的发展可能会蒸蒸日上,有的而企业经营的不好,甚至到了不得不宣告破产的程度,根据规定,债权人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那么债权人申请破产流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流程

  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债权人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未规定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给予债务人书面的答复,债务人不服法院决定的救济途径。

  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为加强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对于这一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的破产申请行为,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二)为确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确,以及加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债务人应对受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三、几类特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问题

  (一)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破产申请权。

  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一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申请执行,当然也就不能申请破产;同时,允许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申请破产,实际上使债权请求权成为不附条件的债权与附期限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本意。另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与其他债权性质相同,应享有破产申请权,否则如出现债务人逃匿、赖债等情况,无破产申请权,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与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有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中含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元素,因此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因其债权行使条件未成就,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二)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

  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也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担保物担保,其受偿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在未放弃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否则会出现无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申请权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担保债权人也是破产人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因有有担保物受到限制,更何况还存在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情况。因此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法定优先权担保下的债权,也同样处理。新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的与法定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的破产申请权问题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依债权性质分析,赋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更为合理,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有受偿权利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如是否维系债务人的存在、是否启动和解、重整程序等,破产申请权可以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达到正当目的手段。

  (三)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破产申请权。

  对自然债权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肯定说认为,诉讼时效经过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不提出,债权人的申请应为有效申请,法院没有必要加以限制。否定说认为,承认自然债权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实际上会起到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果,即使在破产程序中自然债权也不作为破产债权,自然没有必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另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丧失权利,也没有不要赋予其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集体强制执行程序,自然债权和丧失执行请求权的债权因丧失执行力不应享有破产申请权。

  (四)税收以及罚款、罚金等公法上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通说认为,公法上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该类债权有足够的法律强制保障手段加以实现,无须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且往往作为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不清偿的。笔者赞同,除上述理由外,主要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民事债权的实现程序,不应赋予公法债权人破产申请权。

  (五)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各国破产法一般不限制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债务人企业恶意逃避债务,侵害职工债权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立法应明确赋予职工债权人破产申请权。同时为了防止职工债权人随意启用破产程序,以及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利益,应对职工债权人申请破产作出最低债权额的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流程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采用统一格式的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同时还要附上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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