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和发行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表权和发行权都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价值和权益的重要手段。
2.发表权关注的是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而发行权关注的是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是否被提供给公众。
3.发表权和发行权在行使方式和目的上存在差异。发表权的行使通常是一次性的,即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行使完毕;而发行权则可以多次行使,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发行作品获得多次经济收益。
4.发表权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作品,是一种主动公开的行为;而发行权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借阅作品,是一种被动提供行为。
5.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而发行权的保护期则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综上所述,发表权和发行权虽然都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在行使方式、目的和保护期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发表权,也称公开作品权,是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界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具有以下性质:
1.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如果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1) 著作财产权转移;
(2) 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3) 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于作者的性质,不能转让和继承。
(1) 如果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 作为一种著作人身权,发表权有保护期的限制。
发行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1.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2.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
其是指权利人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方式,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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