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吗,答案是不能。违约金具有多种性质,但是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民法典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赔偿违约金。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或增加。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主张选择适用。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并用的,适用又以弥补损失为原则。
可以独立,不是一定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中违约责任并非必须有的内容,所以违约责任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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