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导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导致一人轻微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判刑会相对会轻一些,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因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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