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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期与终期

2023-07-1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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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权利是我们生活当中经常听到东西,关于民事权利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法人民事权利的开始与终结,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乃至自身利益的维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您知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期与终期?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期与终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一)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是因某种原因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引起的。由此可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离不开人的行为,是行为的结果。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都是由自然事实引起的。

  法人在筹建阶段尚无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筹建法人,发起人须进行一些民事活动,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在法人成立后可转由法人承受。若法人因故未成立,则应由发起人承受。

  由于各类法人消灭的原因不同,因而不同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讲,在法人终止后无需清算的法人,自被撤销之日权利能力终止。如机关法人。在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的法人,不得再以法人名义进行一般民事活动,但清算组织得以法人名义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清算范围内还存在。自清算完毕,注销法人登记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才完全终止。这些都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

  (二)各有一些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互相享有和代替

  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肖像、配偶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健康权、肖像权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不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那样广泛。同样,法人的一些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得享有,如申请破产的权利等(我国大陆)。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则因其成立的目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也呈现出差异性。如国家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等。但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异,并不影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各法人在他所能参与的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一)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二)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三)目的事业的限制。,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综上可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法人自消灭后民事权利自动消灭。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期与终期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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