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1.简单来说,诉讼权利能力是主体在诉讼中能够享有各种诉讼效果所必需的一般资格,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主体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归属的必要法律资格。
2.如果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则无法对其行使审判权;而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权利能力,那么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法归属。
3.虽然诉讼当事人能力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分离性。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的前提,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独立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它尚未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1.这种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其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
3.同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这种权利能力,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存在明显的区别。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而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可能性。
2.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能力则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则完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4.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民事主体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让或放弃,而民事权利能力则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不可分割,不能转让或放弃。
了解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有助于你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建议,不妨向找法网的律师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