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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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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征地拆迁人对企业房屋进行征收的,那么拆迁人需要对企业的房屋进行补偿,如果有附属物的,那么附属物也需要补偿。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企业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企业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根据不同的建筑物类别进行划分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标准也只能做一个参考,比较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鉴定。

企业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二、拆迁安置补偿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三、地上附属物补偿

  1、《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法律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根据不同的建筑物类别进行划分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标准也只能做一个参考,比较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鉴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企业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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