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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署名权的情况

2024-06-15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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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不具备署名权的情况。对于民间作品,由于历史原因,其作者可能无法追溯,因此一般不享有署名权。同时,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有其特殊性,应充分保护人身权,限制保护财产权。

  一、不具备署名权的情况

  不具备署名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不是自己的作品,即原作者没有创作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无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3.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或者非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

  在具备署名权的情况下,如果署名权被侵犯,表现形式包括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或者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且会误导作品的读者,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属于民间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历史原因,其作者已经追溯不了的,一般是不享有署名权的,其著作权一般归国家或者特定区域民族群体所有。

  二、民间文艺著作权归属

  1.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

  2.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属于财产权。

  3.关于权利的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及财产权有保护期的限制。

  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鼓励传承、弘扬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程度不宜过高,应低于其他作品的保护水平。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该适用充分保护人身权,限制保护财产权的原则。

  实践中表现为,在传统和习惯的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论是否出于营利的目的,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不具备署名权的情况

  三、民间作品著作权保护

  1.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了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2.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请求权属于私权,而诉权是请求国家给予公力救济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

  3.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基于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可以请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但由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作为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利益代表的政府,为维护该群体的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诉权。

  5.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的著作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如需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咨询找法网中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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