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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署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8-07-2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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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那么主动放弃署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主动放弃署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署名权主要内容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二)、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四)、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

  二、主动放弃署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主动放弃署名权有法律效力,对于署名权可否转让的问题,学界有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署名者为作者,作者得以在作品上署名,这是共识性的社会经验事实,著作权法有关署名权概念的设定和相关法律规则的设计,应当予以尊重。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看,都应当认为署名权不得为法律意义上的转让,实际创作者与他人达成的署名权转让合意应属无效。从法律完善的角度,修改中的著作权法应当明确署名权不得转让的立法态度,而规定对特定作品的署名权得依合同约定或行业习惯等加以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主动放弃署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署名代表的是作者身份,署名的转让就不仅是形式上的署名位置的转让,更是实质上的作者身份的转让。署名权得否转让的问题,还原成经验事实就是作者身份得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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