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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

2021-12-2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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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财产受到损害的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代理人,需要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应如何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戴某某的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戴元某故意伤害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17年4月11日,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戴元某、戴建某、汤丽某一家三人在荔城区某度镇厝柄村沟东98—1号楼下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期间,被告戴元某用拳头殴打戴某某脸部,造成原告鼻骨和双侧上颌骨骨折,戴建某用拳头殴打原告腹部,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九五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2天。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 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被贵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今未满5年,因此,其犯罪行为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并非自愿、直接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戴元某是被某度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自首,应考虑具体情况结合其他情节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3、被告人行为恶劣,事后也未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三 、被告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医疗费人民币10188.8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戴某某因本事故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0188.81元,解放军第九五医院第1次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DR影像诊断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病人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凭证充分证实,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二)误工费723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起在莆田市涵江区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后因本事件从2017年4月13日入院治疗32日,出院后医嘱为:1、门诊随访;2、建议休息一个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误工损失3000元÷30天×62天=7233元。

  (三)护理费965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需要专人护理时间为32日,因此,护理费150元/天×32天=4800元依法应该由被告承担。

  (四)交通费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因被告通事故就以实际支出交通费5000元,原告虽没有保存车票,但考虑到车费为必然支出项目,原告要求5000元的交通费,代理人认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外,《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即原告戴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32天=3200元。

  (六)营养费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戴某某受伤,导致其:1、双眼挫伤:(1)双眼眼脸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视网膜震荡伤;2、 右侧鼻骨骨折;3、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5、轻型闭合性颅脑伤;6、双眼白内障;7、双眼屈光不正。原告因本事故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0188.81元,因此原告要求营养费10000元是合情合理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起事故发生后,其伤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上的痛苦,同时也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上带来的极大的创伤,充分考虑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原告的伤情,原告主张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戴元某故意伤害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且被告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是保守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代理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民事赔偿部分

  1、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准。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12个月×6个月=8490.5元

  xxx之子扶养费:6685元×17.33年÷2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养费:6685元×13年÷3人=28968.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36元

  2、x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3、xxx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负担。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04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赔偿。

  5、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xxx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的范文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受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害人张______的法定代理人张________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这之前,我充分考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代理人对检察院的抗诉书和检察员发表的抗诉意见,表示完全的赞同和支持。检察机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人葛________,在发案时已经超过21周岁,一定会意识到用尖刀向他人腹部连续扎刺的严重后果。他在明知的情况下,对三名被害人竟连续扎刺18刀,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以上事实,一方面说明了被告人葛_______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律,属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被害人张________生前是_____市_____高中的学生,被害时年仅18岁。18岁是多么令人羡慕的年龄,但是,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他被害这天开始,人们再也不会听到、看到他的音容笑貌了。而这一切,都是突然降到人们头上的。这一恶运,并非是自然的不可抗力所致,而是犯罪分子对他连刺3刀的结果。

  被害人张________已通过一年前通过了______市师范学院音乐系的专业课考试,再补习半年文化课就要步入大学的殿堂。他生前酷爱音乐,尤其擅长钢琴、手风琴,曾荣获_______市大禹杯手风琴比赛第一名。在其准备进入大学继续深造,梦想着将来成为一名出色的音乐家时,不料一切都成了泡影。

  另外,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害人,一个是21岁的孙______ ,当时正在办理留学日本的手续,已经交完了______元的手续费,却不幸因身受重伤而成了竹篮打水。还有一个被害人叫王_____,当时也报了音乐学院,也是因为被刺3刀,身受重伤而影响了他的美好前途。

  人人都有美好的生活愿望,都有愉快生活的权利。在法制、文明的国家里,谁也无权擅自剥夺他人的生存权,谁也无权擅自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让我们再想一想被害人张_______的父母,随着儿子的死亡、肉体的消失、精神的灭亡,我想,此时的张________是没有任何感知的,而他活着的亲人们,却要承受着无比巨大、挥之不去的悲伤。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是张_______的亲人们验证以忍受的。原本平静、和睦、和谐的家族,却因突然失去了儿子而变得悲惨之极。

  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同样,人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也是无法用金钱换取的。张______的死,给我的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这种心灵上的伤害,同样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人死不能复生,我的当事人的内心,已经达到难以忍受的悲痛,但对被告人并不是要“以牙还牙”,非让被告人偿命不可。但对被告人并不是要相信国家法律的,也相信国家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对一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刀刺死一人,刺成重伤二人,共刺18刀的犯罪分子,法院只判其_____年有期徒刑,并且一点也没有判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父母予以民事赔偿,这使当事人及所有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产生了怀疑。此种判决,不足以对我的当事人那已经受到强烈伤害的心灵、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破碎家族的慰藉。

  另外,上述畸轻的量刑,也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产第一款的规定,我的当事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这其中包括7.6万元的抢救费、______元的丧葬费及其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总和。同时,请求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葛_______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使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也应予严惩。

  诉讼代理人:李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应围绕犯罪事实、犯罪证据、被代理人诉求来进行写作,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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