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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谁签字有效

2021-12-2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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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债权转让是关于整个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审慎处理,对于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应严格核实其中条款,一般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自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起生效,那么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谁签字有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谁签字有效

  若协议内有规定,则根据协议里的规定处理。

  若协议里没有规定,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然后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二、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三、合同债权转让

   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的,虽然转让仍然有效,但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但通知应由新的债权人进行还是由原债权人进行,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尤其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已经注销或人去楼空,往往一方通知另一方履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拒绝履行。我们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人有权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债权,但有义务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为保证交易的安全,该通知原则上应当由实施转让行为的债权人为之。合同法第80条中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立法思想也是“谁转让,谁通知”。但目前实践中不乏一方转让债权于他方后即行注销、或人去楼空之事,要求由原债权人通知已不可能,此时受让人向债务人出示权利让与凭证或债权转让证书,并举证证明由原债权人通知已不可能,应视为已经通知。债务人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债权转让的通知没有时间限制。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在转让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否则不得再为通知。我们认为,因为合同法对通知时间没有明确加以限定,且第80条还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什么时候通知债务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务人未接到通知之前,对债权的受让人没有履行的义务。但是,新的债权人不能在起诉时通知债务人,起诉必须以通知后债务人拒绝向其履行为先决条件。   通知不能采取公告方式。目前很多银行的不良债权剥离之后,由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无偿接受,这些公司往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已接受原银行的一系列债权,列明债务人名称及债权数额。这一行为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采取这种公告通知的形式,但是对仍在法定住所的债务人则应采取其他方式直接通知,以尽法定的通知义务。我们认为,因公告形式、公告地点、公告时间等现在没有法律规定,人们对公告的法律效果容易产生分歧,而且相对人并无阅读公告的法定义务,故暂时不宜允许当事人自己以公告的方式来确定某种法律事实,否则会引起很大的混乱,且法院也无法律依据来确定当事人的公告有效与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谁签字有效的相关知识,在公司实务中,有约定从约定,若协议里没有规定,一般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然后盖公司公章后有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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