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拒绝发放产假津贴,女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
在投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证明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产假津贴。
王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2009年怀孕后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公司最终批准了她的申请。然而,在王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她发放生育津贴。
王女士多次向公司讨要未果,最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根据《劳动法》第62条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津贴,且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计算。
在本案中,王女士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生育,因此在产假期间应享有生育津贴。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公司拒绝发放产假津贴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欢迎随时提问,找法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