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2008年前后应该分段计算,2008年之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之前的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来计算。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1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工资所得个税与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解除,员工工资所得与经济补偿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金的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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