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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书由谁签字

2021-11-1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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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想必对于逮捕,许多人应该并不陌生,这是法律为了能够惩罚犯罪人员而限制犯罪人员身份自由的一种手段,可以说大部分情况下的公民与逮捕以及逮捕证书都是没有关系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逮捕书由谁签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逮捕书由谁签字

  逮捕证是被逮捕人签字,拒签的执行警官注明;逮捕通知书被通知人签字,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可能是被逮捕人单位的人或者家属。

逮捕书由谁签字

  二、应当被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即法院有逮捕决定权。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还能取保候审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逮捕书和批捕书是一样的,批捕书是指检察机关批准后,同意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而言,逮捕书的听说是由被逮捕人员来进行。而如果被逮捕人员没有及时在上面签字的话,被逮捕人员的家属来进行代签也是允许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逮捕书由谁签字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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