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主体不同。
1.当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时,行文中使用“批准逮捕”,这表示逮捕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
2.而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当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时,行文中则使用“决定逮捕”,这意味着逮捕的决策是由检察院自身作出的。
3.简而言之,批准逮捕是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提请作出的决策,而决定逮捕则是检察院针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作出的决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被逮捕:
1.当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发生特定的社会危险性,例如: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
(3)可能销毁或伪造证据;
(4)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5)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6)或企图自杀或逃跑等情形,都应当予以逮捕。
2.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应当予以逮捕。
3.如果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且情节严重,也可以予以逮捕。
1.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存在特定的社会危险性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被逮捕。
3.逮捕的决策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以全面评估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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