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4、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5、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6、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7、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8、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的,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9、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10、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综上可知,人事仲裁主要工作就是调解劳动纠纷,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而是通过组成仲裁庭处理争议。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