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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如何编写

2021-10-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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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编号,主要根据日期、份额、责任和部门数量来编制,每种编号方法都旨在轻松查找和管理公司中的每位员工,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合同编号如何编写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合同编号如何编写

  所谓的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给合同设定的。合同的编号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与查找,以下是常用的合同编号方式:

  分类编号设置,主要是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将其合同进行分类,一般由合同类型前两个大写字母的简写组成,如劳动合同简写LD,贷款合同简写DK,租赁合同简写ZL等。

  日期编号设置,主要是日期构成的,以签定合同的日期做为编号的来源。

  按部门编号设置,可以将合同按部门分配,取部门名称拼音首字母作为简写进行区分。

 合同编号如何编写 

  二、签合同盖什么章才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三、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 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民法典》第490条、 第493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合同编号一般由合同类型前两个大写字母的缩写而组成,也依据不同情况编制,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关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合同编号如何编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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