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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被告下落不明的管辖权

2021-11-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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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那么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被告下落不明的管辖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被告下落不明的管辖权

  (一)原告就被告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

  二、同居子女抚养协议范文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住 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 登记结婚, _____离婚;

  (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____ ;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____________

  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

  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关于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三)从第__ 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 元。

  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第四条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由_____ 抚养后, 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______________

  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 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 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3.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同居子女的抚养权: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的问题。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4、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同居子女抚养权纠纷被告下落不明的管辖权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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