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通常需要医院出具的证明,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一般而言,病假证明可以是正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病假建议书》,需要有医院盖章。
2.证明书需要包含患者的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等信息,并由主治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非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4.最低工资: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医疗补助费: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对于病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届满为止。
因此,在劳动者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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