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于在试用期内,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也为员工支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的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出现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解散等情形时,劳动关系才会终止,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