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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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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伴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中国对农民群众的土地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多,包括对于旧城区的改造问题,还有修路修桥等建设项目都是有利于国家发展的,这样的情况下农民群众必须保护好自身的权益。那么,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相关内容,其实我们国家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对于地区都是不同的,但基本的补偿项目都是差不多的,也考虑到了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消费水平不同,地价不同。如果都按照统一标准的话就不公平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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