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1.如果法定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向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做出书面表示。
2.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受遗赠人需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否则视为放弃。
3.在实践中,遗产通常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
4.如果希望不承担债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以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日后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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