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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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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排除妨害的纠纷,了解相关基本要点,对于我们更好的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至关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排除妨害纠纷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亟待解决。那么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文章。

  一、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等。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妨害应当以不法或者不正当为前提,否则权利人有容忍的义务

  排除妨害请求权系因相对人对物权人的物权存在妨害行为而引起的一项请求权,而妨害行为主要是指相对人以非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和享用造成干扰或者侵扰。从妨害行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相对人的妨害行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圆满程度产生了侵扰,当这种侵扰以不法的形式或者不正当的形式出现,阻碍物权人正常的行使物权时,权利人才可以向相对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在李明某等与李建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6)京02民终262号),李明某、李永某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在历史形成的道路上干码砖墙并种植树木,李明某、李永某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对李建某正常的出行造成一定妨碍。因此,李建某诉请李明某、李永某拆除干码砖墙和移栽树木,于法有据,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当相对人基于正当的途径或者合法的途径对权利人的物权产生妨害,此时权利人应当具有容忍的义务,这种容忍的义务可以体现在,基于相邻关系、法律规定以及物权人允诺而产生的容忍义务,如果在容忍义务的限度内,物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4)密民初字第5286号),法院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又系亲属关系,理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亦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解决。原、被告两家之间的胡同,系原、被告及东邻几家的排水通道,被告在胡同内垒建砖墙,该砖墙将水道堵死,造成雨水无法排出,确属不当,应予拆除。本案中,作为亲属关系本应该更加和睦相处,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基于相邻关系所容忍的限度,法院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的诉求合情合理。

  三、妨害应当是已经发生并且持续进行的,并非短暂的或者已经结束的

  妨害行为作为阻碍物权人正常行使物权的侵害行为,是一种持续进行的妨害状态,并非是短暂的妨害或者是已经结束的。如果只存在一次性短暂的妨害,对于物权人来说物权的圆满行使并未造成很大的影响,此时物权人应当对于这短暂的妨害行为有容忍的义务。在覃胜某与覃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6)桂0125民初735号),法院认为,被告覃树某的猪房紧挨着原告覃胜某的房屋东面墙,雨天时无法排水,雨水会渗透到原告覃胜某房子的东面墙,被告应拆除猪房部分墙体,为原告覃胜某房屋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妨害是持续存在的,这种妨害的存在让原告物权正常的行使变得极为困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同样合情合理。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大家还应注意在排除妨害纠纷中,如何认定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难题,如果不能正确的判定相对人妨害行为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妨害,将会导致物权人的物权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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