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中,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为排除妨害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也详细规定了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以及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这一条款为占有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虽然主要调整的是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从中可以推断出,若占有的财产被他人损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诉权的。
这一条款在排除妨害纠纷中,也为占有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护。
在解决排除妨害纠纷时,除了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
例如,如果妨害行为涉及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还需要参考《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会规定具体的禁止性行为、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排除妨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必须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这种妨碍状态可能是由行为造成的,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等;也可能是由自然原因形成的,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必须存在实际的妨碍状态。
2.这种妨碍状态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也就是说,妨碍状态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缺乏合理性。
在判断妨碍状态是否正当时,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进行判断。如果妨碍状态只是轻微的,且在社会生活中难免发生,那么通常不会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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