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继承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继承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就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是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确是我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现在公产住房的产权十分模糊的。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那么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

  二、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

  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承租人应保证此房屋无欠租、无拆改、无家庭纠纷;

  2、房本的承租人姓名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如不一致,须先到房管站更改房本;

  3、户口本与身份证号码、姓名必须一致,身份证不能超过有效期。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上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派出所骑缝章,抬头注明"津房置换");

  4、户口本每页须有派出所公章,户口本上如有撕页、缺页、更改事宜,均需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民警章(提供撕页处经盖章后的复印件一份,若承租人页有变更须加印变更内容);

  5、承租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须提供结婚证;

  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承租人配偶死亡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为:丧偶;或提供死亡证明;

  6、承租人能够提供以下购房证明及票据的为有合格购房去向:

  承租人或者配偶或者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一个购房证明只能作为一次合格去向使用。

  购房证明包括:

  a.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b.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c.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的相关问题,相信在找法网小编的介绍下,你已经对相关的该规定有了很多的了解,公房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和公房的政策,这样真正的可以保护好自己。

继承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00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继承法律师团,我在继承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