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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返还原物纠纷案由的代理词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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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那么,2018年我国返还原物纠纷案由的代理词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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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理 词

  审判员:

  本所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本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院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原告主张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的案由是物权保护纠纷的一个子案由,作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物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或者是占有人,在( * )* 民初字第 * 号案件中,原告的妻子 * * * 在庭审时陈述,被告从原告处拉走的财物中有部分财物不是原告和其妻***所有,该陈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认的事实,因此可以确定本案原告主张返还的财物中有部分原告是不享有所有权的,也就是原告只对部分财物享有所有权,对部分财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可以确定原告只是对部分存在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罢了。因此,在本案我们应当对被告拉走的财物应当进行区别对待。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仅只能对部分财物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被告要求返还原物。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主张返还原物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该主张以原告举证证明自己对哪些财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根据举证能力的强弱,原告有对哪些财物自己享有所有权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有关所有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哪些财物享有所有权,则原告就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返还原物的权利;原告对另一部分财物,本代理人认为是占有关系,原告是以占有人的身份向向被告主张返还,原告以占有人的身份提出主张的,应当适用《物权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该法第245条第二款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一年的规定是除斥期间。本案被告是于2004年12月29日将在原告处的财物拉走的,那么根据该规定,原告应当在2005年12月29日向被告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本案原告并没有在这一年的期间内向被告提出,因此,现在原告的请求权已经丧失。退一步讲,就算原告的妻子 * * * 在( * )* 民初字第 * 号案件中,向被告提出过请求,那么原告就应当在2005年1月14日起的两年诉讼时效之内向被告主张,也就是应当在2007年1月14日之前提出,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应当由原告举证,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中止,那么原告就应当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

  二、根据摩托车已经丢失的事实,这就产生了被告向原告赔偿的问题,有关赔偿的金额,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摩托车的当时的购买价格及购买的时间及考虑折旧,并经鉴定后,由被告赔偿。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原物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件事实,我们应当界定原告对物的所有权人身份、占有人身份,对这些财物的处理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并分别判断原告的诉讼是否适用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或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请求权或胜诉权。因此,本代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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