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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止一个时,担保责任如何划分?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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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出借人也越来越谨慎。立借条,摁手印,还不够,那就再找上一两个担保人吧。但是如果借款人出走,担保人不止一个时,担保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两个有意思的问题:问题一:万一借款人还不上,还有担保人这个稳妥的后备,那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是否一定会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问题二:同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两个人,担保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担保人不止一个,担保责任如何划分?

  1、基本案情: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另一保证人请求分担?

  李某向王某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李某出具一张借条。李某找到何某和张某替他担保,遂何某和张某在借条上签字载明“担保人何某、张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尚有18万元借款未归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1万元,何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之后何某替李某向王某归还了19万元。问何某现在除了向李某追偿外能否向张某追偿?

  2、案例分析:

  1、首先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你与张某仅仅是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何某、张某”,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你与张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可以向张某主张替你分担部分已还借款。

  2、其次张某具体分担多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你与李某、张某之间并未约定各自担保比例,遂可以按照平均分担原则进行分担。

  3、根据案情,何某可以就已经归还的19万元全部向李某追偿,若追偿不到可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张某替何某分担已经归还19万元的一半即9.5万元。

  二、担保人不止一个时,担保责任如何划分?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4、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2、《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如果你们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每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保证人就是连带责任,你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书面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在此期间内,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对于担保人不止一个时,对于担保责任的划分如何是至关重要,但我们也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找人担保时要注意担保期间,以防“过期”无效;二是不要给人轻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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