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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2024-03-25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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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深入探讨了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包括各自的定义、表现形式以及法律效力。了解这两者的差异,有助于债权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法律领域中各自具有独特的意义。

  1.担保债权主要指的是因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包括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等多种形式。

  2.担保物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作为担保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权利使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按照法律程序优先受偿。

  二、担保债权的表现形式

  担保债权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需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定金: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若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若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且超过约定期限,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及效力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因此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在债权消灭时也随之消灭。

  2.他物权性: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物属于他人所有,因此它是一种他物权。

  3.物权效力: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赋予了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使其具有物权的效力,如排除他人干涉、享有追及权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找法网小编提醒您,债权人在享有担保债权或担保物权时,应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行使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担保物和担保债权的处理,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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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一般在于: 1、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2、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一般在于: 1、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 2、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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