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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公证遗嘱后口头遗嘱哪个为准?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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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郑老太和老伴孙某结婚多年,共生育两个儿子。2003年拆迁后,老两口便一直居住在分得的一套安置房内。2007年,孙某不幸患病,自感身体状况不佳,于是立下遗嘱,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由小儿子继承,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2010年,孙某去世。接下来的3年多时间里,郑老太因如何分割房产与两个儿子争执了不下百回,几乎是隔几天就会闹一场。万般无奈之下,郑老太于今年3月份一纸诉状把两个儿子告上了嘉兴秀洲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她一人所有。

  庭审中,小儿子提交了父亲孙某的公证遗嘱一份。而郑老太认为,孙某在临终前还曾口头立下遗嘱,要把该房屋留给郑老太一人,因此对小儿子提供的公证遗嘱的内容不予认可。那么,最后法院又将如何处理此案呢?

  点评: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郑老太所称孙某临终前立下的口头遗嘱,虽然时间在后,但效力不及公证遗嘱,因此不能推翻公证遗嘱的内容。由于郑老太与孙某对该房屋产权的份额没有约定,故孙某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的50%为郑老太的财产,50%为孙某的遗产。根据孙某所立的公证遗嘱,其所有的50%的份额由其小儿子继承。

  因此,法院判决郑老太与其小儿子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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