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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您好!请问:我父亲在2017年9月澳洲律师事务所做了第一份遗嘱,(内容只说澳洲财产,没有提及中国财产)。在2018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下签下第二份遗嘱,遗嘱内容与第一份遗嘱有更改,并把中国财产列明。听说: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请问律师第二份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
2019-05-26 23:24: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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