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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及时,占有保护请求权消失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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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10月25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2007年9月,曾某租用刘某一台空压机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600元,2007年12月,谢某误以为该空压机是村委会的,便以村委会在修路时将其...

  2010年10月25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

  2007年9月,曾某租用刘某一台空压机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600元,2007年12月,谢某误以为该空压机是村委会的,便以村委会在修路时将其房屋、茶园毁损未赔偿为由将空压机扣押拒不归还,曾某多次找到谢某说明情况,谢某仍不归还。2010年7月,曾某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立即返还空压机并赔偿租金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曾某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已过1年期间,该权利消失。故法院作出了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简析:

  《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首次规定的占有保护制度,弥补了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空白。由于占有的物权法保护与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的不同,造成在具体案例中不同的处理结果。占有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请求保护占有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其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具有暂时性,非终局性。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我国《物权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所有权的物权法保护的基础是所有权, 所有权的保护是与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权利人享有所有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法的保护,这是所有权权能的自然体现。所有权的保护自始存在,即从取得所有权的同时就享有请求保护所有权的权利。请求保护所有权的目的也是在于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所有权保护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以随时行使。故请求保护所有权较请求保护占有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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