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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证据充分确实 “无名氏”不说话也可定罪

2012-12-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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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审判聋哑人盗窃案手语老师帮“传话”》为题,刊登了聋哑无名氏因盗窃被定罪的报道,引起不少读者关注。涉案当事人是聋哑人,他不报姓名,不报住址,甚至不说话。对于一个无名氏,司法机关如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他的犯罪事实呢?就读者关注的问

  以《审判聋哑人盗窃案 手语老师帮“传话”》为题,刊登了聋哑无名氏因盗窃被定罪的报道,引起不少读者关注。涉案当事人是聋哑人,他不报姓名,不报住址,甚至不说话。对于一个无名氏,司法机关如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他的犯罪事实呢?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法律人士。

  “无名氏”是代号

  据柳州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因有犯罪前科或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试图通过这些办法让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逃脱法律惩罚。本报7月31日报道的无名氏是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自报年龄是34岁,但是他来自哪里,姓甚名谁均只字不提。

  这种情况下,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虚假,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公安机关可以用代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无名氏”也成了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常用代号。

  证据充分才定罪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中明确规定的。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在这起聋哑无名氏盗窃案中,听力和语言能力存在障碍的无名氏虽然没有口述供词,但是通过手语老师的“传话”,无名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即使被告人无名氏不认罪,在其他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案中,无名氏最终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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