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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规定

2013-01-1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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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对证人提供保护的重要性也受到重视。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对证人提供保护的重要 性也受到重视。出庭作证是证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世界各国普遍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却成了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究其原因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很多证人的权利和生活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我国法律中关于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证人保护,是治国家在履行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保护证人的规定,具体如下:

  1、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 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刑法》第 307 对“妨害作证罪”的规定 ”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 罚;第 308 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事诉讼法》除规定吸收证人 。 协助调查和为证人保密外,第 49 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 56、57 条也明确规定: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 85 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 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 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

  4、2005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0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对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

  证人保护是整个证人作证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证人在履行作证的义务之后得不到相应的权利保障,将会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丧失信心而不再愿意做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证 人证言的现代刑事诉讼面临无人作证的尴尬境地。即使法律以严刑重罚强迫证人作证,这种有为人性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法律也只会引起更大的厌恶和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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