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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复印件是不是证据

2012-12-10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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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书证的复印件是不是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往往是复印件。而书证又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和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因此正确认识书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和准确确定其证明力,对于处理好民事案件,意义举足...

  书证的复印件是不是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往往是复印件。而书证又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和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因此正确认识书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和准确确定其证明力,对于处理好民事案件,意义举足轻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或容易产生歧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是七种证据之一,通常采用复印件的方式予以保存、固定,可见书证的复印件只是书证的载体。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都具有证据资格,具有可采性,可以纳入诉讼程序。但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书证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换言之,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书证复印件作为狐证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这种书证复印件的真假难以分辨,决定了其证明力较低,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采信。但不能因为这种书证复印件作为狐证的证明力较低,就否认书证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作为狐证的书证复印件仍具有证据效力。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书证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不是证明力有无的问题而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或者说是证据可信性问题而不是证据可采性问题。对于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书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如果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该书证复印件的证明力。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交书证的复印件?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只是书证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而已,都是书证的表现形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有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但当事人往往有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在当事人理由正当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而不能以当事人无法提交书证原件而认定所举证据不足,甚至以此判决该当事人败诉。

  结合审判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书证的复印件:

  1、原件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或影响之下,经合法通知拒不提供的;

  2、书证原件非因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恶意而遗失、灭失或毁损的;

  3、原件在第三人的控制下,而该第三人依法有权拒绝提供的;

  4、原件因篇幅或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供的;

  5、当事人对所需提供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书证的具体内容存在争议的。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证的复印件,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供该书证的原件,是否可以认定为逾期举证?由于书证复印件是书证的表现形式之一,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了书证复印件,可以认为当事人就该书证举证责任已完成,只是在证据来源、形式要件等方面存在缺陷。至于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交书证原件以便与复印件核对,并不能否定该书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据上分析只是该书证的复印件证明力较低而已。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后提交书证原件,目的是为了补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书证复印件在证据来源、形式要件方面的缺陷,不属于针对要件事实的举证,法院应当准许,不宜一概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排除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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