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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吗

2019-11-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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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如果患者与院方就医疗事故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务人员因为救护不当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医疗事故的,那么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吗?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吗

  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实现社会管理,为老百姓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公益性事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2日国家卫计委讨论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即使在此之前无明确规定,也一般认为应先救人。

  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无论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还是出于法律规定,都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危重病人的急救。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暂停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刑法》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吗

  二、医疗纠纷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由以上的介绍,小编最终把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详细的总结为: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三、医疗侵害赔偿诉讼的时效问题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法律,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那么,以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其时效规定应该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由于医患双方掌握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等性,以及医疗损害后果的潜伏性和隐蔽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发,尽量不用“应当知道”的推测性标准来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显然也倾向于以受害人“明确知道”为主要标准,而非“应当知道”为主要标准。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尤其是在长期内经过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的情况下),以及患者掌握医学知识和病况信息的不足,仅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起点是不足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的。因为存在患者发现损害后果时,由于事隔久远而无法确定侵害人,因此也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起诉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以知道“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为起点计算诉讼时效。当然,对“因果关系”的知道只是能确定侵害人为准,而不要求知道详细具体的因果关系分析。因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特殊情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救护不当属于医疗事故,不管是出于人性化考虑还是出于法律规定救护不当导致患者伤亡都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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