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88-04-02
施行日期:1988-04-02
时效性:已失效
200、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