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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构成医疗事故 仍能获得赔偿

2012-12-2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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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人只要住院实施手术或其他治疗,就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不履行告知和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则构成医疗不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

  病人只要住院实施手术或其他治疗,就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不履行告知和征得患者同意的义务,则构成医疗不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张女士,27岁。2001年4月因临产住进某医院,该院为其行“剖腹产”术。术中发现她右侧卵巢几乎全被肿物占据。为免去病人再次剖腹手术对身体的损害和节省手术费用,医生在未征得病人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将无法分离的肿物和卵巢摘除。出院后,病人以“医疗事故”为由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确认被摘除的卵巢已无正常功能,法院认为,未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务人员的“善意行为”却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患者也享有对自己疾病、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及同意权。
  《医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院在为病人选用自费药品和自理医用物品时须让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1998年8月,孙某因背部“脂肪瘤”住某医院手术切除,术前医院也让病人签了手术同意书,并告知可能出现“神经受损,导致功能障碍”。术后患者双下肢不完全瘫痪。患者向医院索赔几十万元。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认为因为肿瘤部位较深,术中损伤了马尾神经,属手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此医案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告知病人手术风险时,并没有将手术有可能出现“下肢瘫痪”的严重后果以通俗的语言详细告诉患者,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属于有瑕疵的告知,即没有达到告知义务标准的告知,故仍属侵权,判医院赔付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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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也可以申请赔偿?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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