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赔偿年限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收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是:
1.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2.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