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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广东医保新政策正式实施

2014-01-2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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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省内职工医保可互转昨日获悉,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

  下月起省内职工医保可互转

  昨日获悉,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于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缴费年限将互认,不会“清零”重计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表示,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可到广州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据悉,该《通知》的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同时,《通知》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由于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对此,《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须在待遇享受地缴满10年职工医保

  医保关系实现了转移,那么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如何计算?《通知》对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通知》表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外地参保人在广州退休为例,其在省内所在地市参加医保的年限需满足广州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15年,同时还需在广州实际参保10年,方可享受广州的退休医保待遇。

  对此,《通知》还补充表示,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对于在曾参保地仍未符合规定的,《通知》表示,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省人社厅、财政厅:下月起省内医保转移 互认缴费年限

  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通知》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

  对医保关系实现转移,退休后的医保待遇应如何计算,《通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必须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条件但在曾经参保的地方满足该条件的,可在曾经参保地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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