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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消费投诉 龙港消委调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27 19:35
导读: 2007年4月18日,龙港消委分会接到

  2007年4月18日,龙港消委分会接到省、市、县消费者委员会转办的投诉信,称:杭州市三位消费者林某、李某、顾某于去年10月至今年2-3月期间,先后在杭州某美容店(经营者蔡某)接受美容服务消费。林某、李某于今年2-3月份各预付美容款2500元,实行包卡消费,林某预付款后未开始消费,李某才接受美容服务一次,顾某于去年10月预付美容款5000元,已接受美容服务后还剩包卡消费款1000多元,该店蔡某经营户再三保证不会搬迁及关门。而今年3月11日蔡某给她们发短信告诉说:因该店装修,原顾客暂时转到杭州市德胜巷天时苑十二幢十号的另一连锁店,继续接受美容服务。后经林某等三位消费者再三催问,蔡才说出该店不再开了,三位消费者经多次联系蔡某,要求退款无结果。后因蔡某的手机停机,其店也注销了,经多方了解才知道,蔡某在温州龙港龙翔路720号二楼开店,其店名同杭州的店名相同。要求各级消委讨回公道,予以退款。

  龙港消委分会根据杭州市三位消费者投诉情况,立即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前往龙港龙翔路720号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核实蔡某由于各种原因在杭州开设的美容店停业,原顾客转到杭州的其他连锁店继续接受美容服务,目前还有部分消费者的预付美容款未予退还,其中消费者林某2500元、李某2396元、顾某1497元,合计总额为6393元。后经龙港消委分多方努力,经营者蔡某向杭州市三位消费者退回了剩余的消费款6393元,并于2007年4月25日将此款汇往消费者帐户。这起在杭州市消费引发的投诉,最后在龙港消委的调解下得以解决,得到了杭州三位消费者一致好评、赞扬。

  点评: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需将消费者转到其它经营场所继续接受美容服务的,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在购买预付卡时,一定要给自己提个醒,企业是否已取得营业执照,是否有良好的信誉,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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