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计划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明码标价这个要求被众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忽视。如果严格执行价格法的要求,市场中至少一半的商品经营者要被责令整改。鉴于基层价格执法队伍人员数量的现状,国家有必须要把明码标价这一条款改为“维护价格知情权”。
明码标价虽然是维护价格知情权的主要形式,但考虑到各种因素,现实中大多数商品无法象纸质书籍一样,可以把价格印在商品上,特别是各种服务,在无法及时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经营者采用多种方法维护价格知情权,例如口头告知、及时答复……
有人说,价格法不能改,一改这个法就没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价格法可以改,而且必须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经过多次修改了。最新的消法,最后一条居然还是“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修改,我觉得把“价格知情权”加入就足够了。
不管怎么修改,明码标价必须依然是价格法的核心内容。各种维护价格知情权的方法中,明码标价依然最通用的最基础的。我们的社会不乏“害羞”和“低调”的人,对于他们来说,看标价是享用价格知情权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