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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保护亟待改善的问题

2013-07-30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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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有些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

  导读: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小编将为您介绍安全权保护亟待改善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消费者的安全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有些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八个标准,但这些标准大多是泛泛而谈,实际操作中难以依照其进行食品安全性的判断。同时,涉及范围不够全面、细致、以至于在某些领域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新兴的消费领域如网络购物的安全方面,由于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制止。

  ?(二)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部分执法部门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消费者的安全问题没有及时处理,难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更会导致更大问题的发生。发生在郑州的“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件就是例证。2008年3月29日,本打算花38元剪发的两名女大学生在结账时被告知两人消费总额1.2万元。事情发生后,消协因店方拒绝调解,将投诉转到工商所。而随后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各部门相互推诿,无人出面。而且,“保罗国际”强制消费自2007年9月以来一直有人投诉,但管理部门却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后,直至事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关部门才对“保罗国际”做出行政处罚。i更有甚者,有部分执法人员与非法经营者相互勾结,乱发经营许可证、质量认证,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三)消费者协会组织力量有限

  ?消费者协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其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而非执法部门,没有诉权,更多起到舆论监督作用,难以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许多消费者在碰到侵害自身安全权的事件之后,仍然采取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的态度,并未对侵害行为进行投诉与抗争。虽然这种情况与执法部门执行不力有关,但更多反映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的事实,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害者的气焰,使得其更加明目张胆,进一步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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